红宝石hbs

政策规则

目今位置:首页 > 法治红宝石hbs > 政策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时间:202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凭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凭证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凭证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议》第三次修正,凭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换、转让和使用允许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治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商标治理,;ど瘫曜ㄓ萌,促使生产、谋划者包管商品和效劳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包管消耗者和生产、谋划者的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长,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商标局主管天下商标注册和治理的事情。

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认真处置惩罚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做生意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整体商标、证实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执法;。

本法所称整体商标,是指以整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批注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记。

本法所称证实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效劳具有监视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效劳,用以证实该商品或者效劳的原产地、质料、制造要领、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

整体商标、证实商标注册和治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划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谋划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效劳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划定,适用于效劳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配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统一商标,配合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必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需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照忠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认真。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应当通过商标治理,阻止诱骗消耗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正当权力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记、所在地特定所在的名称或者标记性修建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赞成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旌旗、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成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批注实验控制、予以包管的官方标记、磨练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诱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爆发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品德民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寄义或者作为整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用。

第十一条 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主要质料、功效、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记经由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记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子爆发的形状、为获到手艺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以为其权力受到损害时,可以遵照本规则定请求著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应当凭证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置惩罚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举行认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思量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水平;

(二)该商标使用的一连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事情的一连时间、水平和地理规模;

(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さ募吐;

(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历程中,当事人遵照本法第十三条划定主张权力的,商标局凭证审查、处置惩罚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形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置惩罚历程中,当事人遵照本法第十三条划定主张权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凭证处置惩罚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形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历程中,当事人遵照本法第十三条划定主张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凭证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形作出认定。

生产、谋划者不得将“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署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署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举行注册,被署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

就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划定以外的条约、营业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保存,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非泉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榨取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用。

前款所称地理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泉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议的标记。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署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署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标署理机构应当遵照忠实信用原则,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凭证被署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署理历程中知悉的被署理人的商业神秘,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保存本规则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署理机构应当明确见告委托人。

商标署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划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署理机构除对其署理效劳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署理行业组织应当凭证章程划定,严酷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验惩戒。商标署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形,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划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种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统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法或者数据电文方法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审定使用规模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记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统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遵照该外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凭证相互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遵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理的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遵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实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实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质料应认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切合本法有关划定的,予以起源审定通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历程中,商标局以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议。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切合本法有关划定或者同他人在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起源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通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起源审定并通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统一天申请的,起源审定并通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通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起源审定通告的商标,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力人、利害关系人以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划定的,或者任何人以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划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通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通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通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起源审定通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审核实后,自通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议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通告。异议人不平的,可以遵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划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议,被异议人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议,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遵照前款划定举行复审的历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力简直定必需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置惩罚的另一案件的效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缘故原由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限期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议、不予注册决议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议、不予注册决议或者复审决议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建设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起源审定通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盘算。自该商标通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议做出前,对他人在统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实时举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明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显着过失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规模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过失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换、转让和使用允许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十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盘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凭证划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时代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用期满越日起盘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通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换注册人的名义、地点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换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配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包管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统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批准后,予以通告。受让人自通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署商标使用允许条约,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允许人应当监视被允许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允许人应当包管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需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允许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允许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允许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通告。商标使用允许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划定的,或者是以诱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小我私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划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力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遵照前款划定对无效宣告请求举行审查的历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力简直定必需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置惩罚的另一案件的效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缘故原由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法定限期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议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议、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议、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遵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划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通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保存。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议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讯断、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置惩罚决议以及已经推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允许条约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遵照前款划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显着违反公正原则的,应当所有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治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生意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泉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历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点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期满不纠正的,由商标局作废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审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一连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可以向商标局申请作废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作废、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作废、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划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谋划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谋划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没有违法谋划额或者违法谋划额缺乏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划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予以阻止,限期纠正,并可以予以转达,违法谋划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谋划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没有违法谋划额或者违法谋划额缺乏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划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纠正,处十万元?。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作废或者不予作废注册商标的决议,当事人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限期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作废注册商标的决议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废注册商标的决议、复审决议生效。

被作废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通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通告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批准注册的商标和审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允许,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允许,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做生意标注册人赞成,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居心为侵占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当条件,资助他人实验侵占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置惩罚。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主要质料、功效、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榨取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记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子爆发的形状、为获到手艺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榨取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统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榨取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规模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肯协商或者协商不可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处置惩罚。

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处置惩罚时,认定侵权行为建设的,责令连忙阻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谋划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谋划额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谋划额或者违法谋划额缺乏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对五年内实验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分。销售不知道是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实该商品是自己正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阻止销售。

对侵占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举行处置惩罚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调解,也可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调解,当事人未告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推行的,当事人可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法的,应当实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凭证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举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视察与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形;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条约、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合实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实是侵占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行使前款划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历程中,对商标权属保存争议或者权力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缘故原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了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占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凭证权力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现实损失确定;现实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凭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力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允许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占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凭证上述要领确定命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力人已经起劲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形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伪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力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断赔偿数额。

权力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现实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允许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凭证侵权行为的情节讯断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力人请求,对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形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赔偿;或者在特殊情形下,责令榨取前述质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赔偿。

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冒充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现实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可证实此前三年内现实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可证实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肩负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实该商品是自己正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肩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实他人正在实验或者即将实验侵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实时阻止将会使其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接纳责令阻止有关行为和工业保全的步伐。

第六十六条 为阻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六十七条 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允许,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组成犯法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组成犯法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组成犯法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商标署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给予忠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忠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历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执法文件、印章、署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署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署理营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署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划定的。

商标署理机构有前款划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议阻止受理其办理商标署理营业,予以通告。

商标署理机构违反忠实信用原则,损害委托人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肩负民事责任,并由商标署理行业组织凭证章程划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凭证情节给予忠言、?畹刃姓处分;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治理和复审事情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必需秉公执法,清廉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效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治理和复审事情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不得从事商标署理营业和商品生产谋划活动。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应当建设健全内部监视制度,对认真商标注册、治理和复审事情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执行执法、行政规则和遵守纪律的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治理和复审事情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治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用度,详细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的《商标治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治理的划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用。

ADDRESS:

四川省成都会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锦江宾馆锦苑楼

e-mail:

sichuanlvtou@163.com

红宝石hbs(中国)最新官方网站 扫码关注


网站地图